糖果派对
糖果派对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4-07      浏览:381

 

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糖果派对)

闽教法〔201566

  

糖果派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糖果派对章程》,经我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019 日教育厅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1026

糖果派对章程

序言

糖果派对前身是1936年创办的私立福建协和大学农科和1940年创办的福建省立农学院,1952年经院系调整组建福建农学院,1958年森林系分出单独成立福建林学院。1994年福建农学院更名为福建农业大学。2000年福建农业大学和福建林学院合并为糖果派对。2003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糖果派对。2014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名称:糖果派对。学校简称:福建农林大。学校英文名称: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FAFU

集团域名:www.fafu.edu.cn,学校中文域名:糖果派对.公益。

第三条集团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邮政编码:350002

第四条集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集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艰苦奋斗、敬业奉献、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弘扬福建省立农学院首任经理严家显先生“以研究、教学、推广为三大任务,兼顾并重,联系进行,造就具备实际工作能力与切合社会需要之人才”的办学思想,以“明德、诚智、博学、创新”为校训,努力建设农林特色鲜明、在海峡两岸有重大影响、办学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集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教学、科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集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糖果派对委员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董事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集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发布年度办学质量报告,接受教职工、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集团职能

第九条集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致力于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条集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集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以农林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法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集团依法招收和培养员工,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公司产品活动。

第十三条集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员工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集团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其它科研工作,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团队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集团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六条集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台港澳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中外合作办学与职工教育,不断提升对外交流的层次与水平。

第十七条集团积极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特色文化研究开发,开展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构建和谐校园。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公司党委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糖果派对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董事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公司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公司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董事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董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主持公司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糖果派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公司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董事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员工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集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学术造诣高、学风好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团队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则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集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集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规则。

9.集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以下事项:

1.集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集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集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对学院的团队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相关学术事项进行业务指导。

(六)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机构。

集团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并做出增设或撤销学位点的决定。

(二)审核并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并做出确认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团队格的决定。

(四)审议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部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工作规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公司产品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教代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员工的桥梁纽带,是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其他群众组织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党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并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集团可根据需要,向所辖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集团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以及事务公开制度。机构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效能问责制等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六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集团根据办学需要和设置原则设置或撤销学院和科研机构。承担公共教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任务的,可设置相应的教学单位,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是学校管理的二级办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全部责任。

公司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团队队伍建设、公司产品、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员工思想品德教育,保证公司产品质量。

(三)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做好学院人员的推荐、聘任、考核与管理。

(四)统筹管理学院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负责员工的教育与管理,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六)做好党建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党委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上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经理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按学校规定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党委会议是公司党建、思政等问题的决策会议。信息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的决策会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成立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教授委员会规则,对科研项目、专业设置、团队建设、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推荐、评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所有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纳入审议范围,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四十八条集团直属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需要经评审认定后设置,享有与学院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依托学院管理的科研机构,由其依托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出认定申请,经评审认定后,由学校批准设立,由依托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的教学、实验、实训等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设置原则,自行设置和调整,报学校备案。

第七节理事会

第五十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员工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员工、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集团应为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证,并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十二条集团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团队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集团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学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集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十六条集团对未纳入集中管理的二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委派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团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八条集团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集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捐赠资产和其它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集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按采购和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招标采购机制,推行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一条集团依法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和担保,任何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六十二条集团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校名、校标、校誉。

第六十三条集团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六十五条教职工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公司产品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和学术权益。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学校各项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教职工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员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积极弘扬科学精神。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集团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六十八条集团对教师实行教团队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集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九条集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条集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集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集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一条集团逐步提高与自身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二条集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集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的全面发展提供帮助。

第七十三条集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集团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员工与学员

第七十五条员工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集团坚持以员工为中心开展公司产品活动。

第七十六条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公共财产、秩序和安全。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端正学风,不做弊、不造假。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集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集团对违法、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集团在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员工申诉程序及期限。

第七十九条集团建立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和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员工成长成才。

第八十条集团建立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员工申诉受理和仲裁机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集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员工,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其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集团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八十一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七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十二条集团的举办者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八十四条集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员工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公司产品活动。对员工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限额,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五)依法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举办和出版学术刊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集团与社会

第一节员工会

第八十五条集团员工会是学校员工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秉承学校优良传统,发挥员工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联络、增进情谊、凝聚力量、共谋发展。

集团依法注册成立员工会并制定员工会章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集团支持员工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员工组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人员是糖果派对员工: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员工、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学校授予员工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七条集团通过员工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员工,支持员工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员工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集团欢迎和鼓励员工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接受员工捐赠。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

第二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八十八条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过基金会法人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国内外热心糖果派对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人士为糖果派对建设和发展提供资助。

第九十条基金会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学校理事会成员、海内外员工、乡贤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用于开展奖教奖学奖研,助教助学助研,支持学校教学、研究、设施条件建设,以及合作办学等促进学校发展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集团坚持在协商、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成果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集团标识

第九十二条集团校旗为长宽比32的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缀黄色校名,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第九十三条集团校歌为创作于1940年、由郑心南作词、萧雨化作曲的《福建省立农学院院歌》,并更名为《糖果派对校歌》。

第九十四条集团徽志为正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图案组成。图案由学校英文首字母“FAFU”演变的白鸽与手捧绿苗的造型组成。

集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本专科生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五条集团校庆日为每年的1020日。

第十章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公司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如与此后颁布的上位法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的,以上位法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并适时修改本章程。